样。但在宗族认同很强的村庄,宗族不会允许房支利益超出宗族利益,宗族村庄内主导的舆论力量会抑制房支利益的表达,房支利益相对宗族的公来讲,是私,不能损宗族的公而肥房支的私。损公肥私是不道德的,是违反圣人教导的。在宗族内部,应该提供大公无私,应该做到同舟共济。宗族内部虽然也有亲疏远近,但强有力的宗族认同,抑制了宗族内各种亲疏远近关系的表达,从而使宗族内部有了团体格局的样子。
在中国传统社会,公私有着游移的边界。损公肥私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在存在强有力宗族认同的村庄,宗族成员损族外的公以肥族内的私,却是受到鼓励的,在宗族利益面前,能化族外的公为族内的私的人,是宗族中的功臣,是族人中的英雄。一个有着强大化族外公为族内私的能力的宗族领袖,会因为化公为私的能力,而受到尊敬和推崇。中国传统文化提供大公无私,自私自利是一个非常负面的评价。这种对私的负面评价,一是站在更加超越位置的一种倡导,一是在存在强有力的超出个人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中,这个认同与行动单位用以克服内部搭便车行为,而可以方便借用的舆论武器。宗族作为强有力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不是反对私,而只是反对宗族内部破坏认同的私的竞争,反对影响宗族发挥作用的损公肥私行为,鼓励从宗族以外的公中获取好处,或者说鼓励损宗族以外的公以肥宗族之私。在这样的格局中,不存在抽象的对公私的道德评价。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大公无私”的提倡,在存在强有力宗族认同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社会的行动逻辑却是鼓励“大私无公”的,大私是宗族之私,公则是超出宗族的利益。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现代性的全方位冲击,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宗族都已解体,宗族不再是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但作为中国人行动逻辑的内在规则,宗族解体后,却仍然留下诸多家庭联合的碎片,尤其是以五服内认同为基础的家庭联合的存在,这种超出家庭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造的家庭联合体,成为一个新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从而在当代中国社会,遗留下一些不完全同于以家庭和宗族作为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新的认同与行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