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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行政收费意义重大
发布日期:[08-06-10 14:19:20] 点击次数:[]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各地均加大了对行政收费的管理力度,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组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调控金等。然而,这些措施只是“就收费论收费”,在此基础上的一切管理行为均加大了社会成本。早有有识之士呼吁:其根本之道在于釜底抽薪,抑费扬税,取消所有行政性收费。行政收费如同一个歪脖子树,试图修正其影子的立法恰恰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事实上,取消行政性收费并非遥不可及的事。从国家财政的“大盘子”来看,预算外与预算内资金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关系,行政收费的存在肢解了国家财政的调控能力,挤占了社会财力;它的无序分配又进一步干扰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与其为它立法,不如取消所有费种,将具有税收意义的收费转化为税种,并由专门的国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如此,既有利于国家的“财纲”整合,又是民心所向。
(资料来源:新华网)
 
行政收费法莫成政策的注释
 
    王琳在《南方日报》上发表文章认为,今天讨论“行政收费法”,其重点不应停留在“要不要立”,而更应关注“如何立”,尤其是如何来确保这部寄予了公众许多期望的法律不致成为政策的注释。以下是对该文的摘要: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收费项目少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收费、罚款和自立名目进行各种形式的乱摊派,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
    “三乱”顽疾难治已有20余年,行政乱收费更是一直高居“三乱”之首,一部专门的“行政收费法”的缺失当然是症结之一。但立法缺失也绝非行政收费乱象难止的症结之全部。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中,政策与法律同为较常见的手段,且两者各有其独立的价值与作用。政策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方式,而法律则更多地从外部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对于行政收费而言,在立法缺失(其实并非完全缺失,作为行政收费中的一大项目的行政许可费在《行政许可法》中就有专章规定)的大背景下,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代替品的作用。我们现在要着力实现的,并不是将替代法律的政策上升为立法,而是在作为“行政自律机制”的政策之外,赋予立法以独立的他律功能。今天要讨论“行政收费法”,其重点也不应仍停留在“要不要立”,而更应关注于“如何立”,尤其是如何来确保这部寄予了公众许多期望的法律不致成为政策的注释。
    行政收费法的制定,在立法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严格界定行政收费的权力主体,二是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收支的两条线,并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以期消除乱收费的根源。当然,建立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必不可少。
    中国历史上悠久的人治传统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律虚无主义”,更有“法律工具主义”。在法律成为显学,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立法成为权力机关日常工作的今天,后者尤需警惕。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本性,政策往往表现为权力的载体。如果由制定政策的权力来起草约束权力的法律,这部草案也不可避免会打上权力扩张的烙印,加之现行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度不足,人大代表的构成也难以充分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立法便有了沦为政策注释的危险。解决之道还应从立法的源头做起,增加起草途径,疏通社会和民众参与立法的管道,让立法从起草到审议到通过都围绕着实现“他律”的立法要旨来进行。
   (资料来源:http://www.xinhuanet.com)
 
行政收费法值得充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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