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表的程春荣的文章认为,立法规范行政收费意义重大,制定行政收费法可以彻底规范行政收费,以下是对该文的摘要:
制定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相关调研。
行政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甚至谋取自身利益,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开始收费,其中不乏合理收费。同时也存在收费项目过于膨胀、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等大量“三乱”现象。如去年有人大代表调查发现,一些企业所承受的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多达200多项。其中有节日摆花费、精神文明建设费、树木打药费、河道清淤费、卫生费、保洁费、道路清扫费、门前三包卫生罚款、环卫设施费、修垃圾站费、垃圾清运费等等。
制定行政收费法,就是规定谁有权力收费,确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权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哪些费用可以收取,收取的费用如何上缴、如何使用等等的法律。20多年来,乱收费一直被列为疾顽难治的“三乱”之首,其症结就在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因此,对行政收费的正当程序立法,使行政收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所以,行政收费法的制定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制定行政收费法可以彻底规范行政收费。
说到底,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动力来自部门利益。立法规范行政收费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可以严格界定哪些行政机关拥有收费的权力,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规定收支两条线,收来的钱全部上缴国库,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消除乱收费的根源。
行政收费:立法不如取消
新华网发表的王炯木的文章认为,对行政收费进行立法,不如取消所有行政收费。以下是对该文的摘要:
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许多评论认为制定行政收费法意义重大,值得期待。有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行政收费项目较多、较乱,行政收费法的制定,有助于我国对行政收费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笔者认为:对行政收费予以立法,其初衷虽好,却有不究事理的“影子式”立法之嫌,其立法前提设定在行政收费存与废的误导之下。
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宗旨无疑在于规范行政收费,而对行政收费的规范主要有二:一是收费的权力设定或约束,二是收费的使用管理。对此,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况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收费有一个总的前提,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行政收费本身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收费只是特例。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应主要体现在法定税赋上,相应地,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纳税人服务。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因收费而产生利益诉求,行政目标就有可能因利益而偏离。
大规模的行政性收费成长于改革开放以后,费形成的初衷是国家放权让利,允许一些部门通过一些行政行为的收费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在特定时期对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形势的发展却让我们始料不及,行政性收费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迅猛增长,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又由于这一收入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发生扭曲,滋生出许多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倘若以承认其收费合理性为前提来制定行政收费法,即使这一法律能得以有效使用,许多政府部门将成为国家“收费”的征收部门,政府部门分工格局就有可能陷入紊乱。